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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独白 于 2016-5-17 17:51 编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请配合做好部分医疗器械召回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部分企业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信息,具体网站如下:http://www.sda.gov.cn/WS01/CL0861/ 。请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并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关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做好相关产品的登记,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企业做好召回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程序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4月26日涉及公司及医疗器械(部分),大家可以看看,具体信息请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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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 医疗器械, 卫生局, 计生委,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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