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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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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老师们给予指导,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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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疾控发[2005]373号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与处理
1.1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1.2  报告
1.2.1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1.2.2 报告程序及时限
1.2.2.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见《附件五》表3-3)。
1.2.2.2 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2.3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事件的报告时,应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2.4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
1.3  调查
1.3.1 调查的组织
接到报告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组织调查。必要时,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指导或者参与调查。
卫生部门调查组原则上由临床、流行病、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
1.3.2 调查步骤和内容
1.3.2.1 核实报告
  根据报告内容,核实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1.3.2.2 现场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
    (1)访视病人与临床检查:现场访视病人,并进行深入地调查和临床检查。主要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调查初次发病时间与预防接种时间的关系,对病人进行临床检查,要掌握目前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相关资料。如病例已死亡,应当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2)收集预防接种相关信息
①疫苗: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观察目前疫苗贮存条件和冰箱温度记录、冰箱是否存放其他物品、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况;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领取日期,同批号疫苗的感观性状。
②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③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苗何时用完;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
    ④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的发病情况。
调查内容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2)。
1.3.3分析与讨论
1.3.3.1 分析资料
根据调查和收集的资料,分析出现的反应与预防接种在时间上的关联性、接种疫苗至出现反应平均间隔时间及趋势、报告发生率与可能的预期发生率的比较,判断反应是否与预防接种有关;如与预防接种无关,哪些是出现反应的可能原因。
1.3.3.2 专家讨论
    调查组成员应根据自己专业的特点,在专家组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互相交流,逐步达成共识。专家组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以个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调查结论。
1.3.4初步结论和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由调查组得出初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3.5 撰写调查报告
对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在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描述;
(2)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分析;
(5)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初步判定及依据;
(6)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
1.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
1.4.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1.4.2以下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1.4.3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
1.4.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存在争议时的处理
1.4.4.1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4.4.2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4.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另行制定)规定执行。
1.4.6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1.5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
1.5.1 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积极诊治,常见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处置原则参见《附件三》。
1.5.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
1.5.2.1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1.5.2.2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1.5.2.3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1.5.3 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  其他与预防接种相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2.1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2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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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做好疫苗使用安全性监测工作,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为加强疫苗使用的安全性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指南,制定本方案。一、目的
  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调查核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况和原因,为改进疫苗质量和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提供依据。二、监测病例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三、报告
  (一)报告范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范围按照发生时限分为以下情形:
  ——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接种卡介苗后1-12个月:如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附表1),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在2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附表2),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信息。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调查诊断
  (一)核实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应当核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初步临床诊断、
  疫苗接种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二)调查。除明确诊断的一般反应(如单纯发热、接种部位的红肿、硬结等)外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均需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需要调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在调查开始后3日内初步完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附表3)的填写,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三)资料收集。一是临床资料。了解病人的既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础疾病等)、家族史、过敏史,掌握病人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对病人进行访视和临床检查。对于死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二是预防接种资料。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疫苗贮存条件和冰箱温度记录、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况;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包括分发、供应或销售单位)、领取日期、同批次疫苗的感官性状;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苗何时用完;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发病情况。
  (四)诊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尽早作出。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疫苗质量检测结果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五)调查报告。对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开始后7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及时将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向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通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初步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描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疫苗和预防接种组织实施情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分析,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初步判定及依据,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等。
  (六)分类。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过调查诊断分析,按发生原因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不良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1)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异常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疫苗质量事故: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3.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4.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5.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五、处置原则
  (一)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二)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客观报道,澄清事实真相。开展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沟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原因、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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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分享,我们医院还没遇到类似情况,先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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