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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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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8: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卫生部的《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中--(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其中说到“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又说到“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此挤压和彼挤压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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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8: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不要直接在伤口上挤压。实际上,我们要求有伤口时挤压,是在伤口旁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推挤,禁止止一挤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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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8: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应该从伤口血流上方向伤口方向挤压,禁止在伤口上向下或向旁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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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8: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09-8-31 11:40 编辑

1# nimc123


我的理解:前者的“挤压”是由内向外把伤口里的污血挤出来,避免病毒进入体内,后者“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是避免通过由外向内的挤压后把带有病毒的血挤进体内造成感染。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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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8: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应该从伤口血流上方向伤口方向挤压,禁止在伤口上向下或向旁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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