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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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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h1]
介绍一下我们的情况。
1、我区发改委[2003]46#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按每月实际住院病人数收取1.0元/床/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合理合法)。医疗机构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按上述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相当于医疗机构代收)。365天/年计算,一年一次性交清。可以看出,费用是病人出的。但本位思想,进来容易出去难,我们与处置单位谈判,压低床位数和比例支付。最后,2004年签下按770张床(实际1000张)70%支付,余留30%购买处置用品。年支付额19.7万。少支付约16.8万。由于处置单位的宽容,医院基本有节余的。
2、2008年,卫生局看到其利益,声称卫生部在我区搞试点(不知真假),全国推广试点经验。改原处置单位收运为卫生局自己成立“后勤服务中心”公司负责收运,处置单位只管处置。费用服务中心按[46]号文收取。这下可好了,他们不依不饶,按文件标准每月收取!什么概念?医院发展后,我们现在开放床位1800张,实际月收治2000人,卫生厅核准1200张。他们要每月查医疗报表!按实际收治人数每月5-19号收取上月费用,还不打折!!如果如此年支付73万!增加了53.3万,心痛啊。所以合同现在还没有签,争取按编制床位、70%支付与他们谈。看来有困难啊。就这样,也要增加支付11万。
3、我们这里废物处置费是病人支付的,是最大的安慰啊。你们那里没有相关文件吗?不理解。相比之下,我们还是挺幸运的啊。
[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08-1-10 1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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