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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物品及一次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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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国家有过期物品如何处的规定吗,有一次性物品如何复用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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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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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应该是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过期的没见相关规定,平时加强检查预警管理,减少这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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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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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物品就一次性使用,不能复用。过期物品也不可以再用,可以废物利用,实习生、新上岗人员各项培训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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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是不可以再次复消使用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二) 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 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
    (四) 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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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对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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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物品怎能复用?国家严格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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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就是一次性,不复用。可复用的就是可复用。过期物品按照一次性或复用医疗器械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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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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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少量的直接放在医疗废物桶,较多时拆外包装再放医疗废物桶内,不知这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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