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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7: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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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5 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5.1 应建立清洗、消毒、灭菌操作的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a)应留存清洗消毒器和灭菌器运行参数打印资料或记录。
b)应记录灭菌器每次运行情况,包括灭菌日期、灭菌器编号、批次号、装载的主要物品、灭菌程序
号、主要运行参数、操作员签名或代号,及灭菌质量的监测结果等,并存档。
5.2 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
5.3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6 个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
保留期应≥3 年。
5.4 灭菌标识的要求
5.4.1 灭菌包外应有标识,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批次号、灭菌日期
和失效日期。
5.4.2 使用者应检查并确认包内化学指示物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将包外
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
5.5 应建立持续质量改进制度及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应建立灭菌物品召回制度。
5.5.1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并召回上次监测合格以来尚未使用的所有灭菌物品。
同时应书面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说明召回的原因。
5.5.2 相关管理部门应通知使用部门对已使用该期间无菌物品的病人进行密切观察。
5.5.3 检查灭菌过程的各个环节,查找灭菌失败的可能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后,重新进行生物监
测,合格后该灭菌器方可正常使用。
5.5.4 应对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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