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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2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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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卫生部2010年版的血液净化的SOP中的规定 第一篇 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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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析病历登记及管理
透析病历管理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制定的透析登记管理
要求。必须配备电脑及上网条件。透析病历由医院(医疗机构)按相关要求统一保存。
(二)透析器复用的管理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血滤器才可重复使用,复用必须
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乙肝和丙肝病
毒、HIV 和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血滤器。
(三)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
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
2.透析治疗室和透析准备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
养细菌数应< 500 cfu/m3。
3.为防止交叉感染,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每
次透析结束,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擦洗
消毒。
4.透析单元内物品表面细菌数< 10 cfu/cm2。明显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
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如5% 的家庭漂白剂按1 ∶ 100 稀释)消毒。
5.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并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
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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