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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暂存点的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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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卫生监督所来检查,说我院的医疗垃圾暂存点没有窗户,要开窗通风。因暂存点面积较小,医疗垃圾袋摆放密集,建议暂存点做架子,将收回的医疗垃圾全部装箱,摆放在架子上。不能将袋装的垃圾放在地上。我查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生活垃圾存放场所;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垃圾......没有要求必须安窗户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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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垃圾暂存点安装窗户通风是需要的,而且需要防盗防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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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暂存处法规相关要求,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1.4.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2.1 库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1.1 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1.2 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2.1.3 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1.4 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2.1.5 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
  2.1.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2.1.7 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1.8 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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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安装窗户是必要的,便于空气流动,减少对人员的伤害,否则在潮湿的夏季蚊蝇会很多且气味难闻。

架子个人认为没必要,每天搬上搬下的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如果用集装箱,直接摞起来就可以了。

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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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6-11-20 18:09 编辑

规定是好的,执行起来,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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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好的,执行起来,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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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sjdxx 于 2016-12-9 11:08 编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2.1.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需要设置窗户,但是要安装防盗网

但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是环保部2003.12.26发布施行的,不属于卫生规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样的要求貌似不妥当的。


请看这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环保部联发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这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情的依据;即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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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wsjdxx 发表于 2016-12-9 10:2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2.1.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需要设置 ...
其中环境保护要求即参照
     卫生要求即参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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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的指导,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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