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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哺乳期被分配在传染病区工作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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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1: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有相关规定,为什么不能,有没有理由呢!!大家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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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1: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法,但好像没有细则来具体要求哪些工作不能做。
你们和保健科在一起吧?这事也要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工在怀孕、哺乳期,用工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以及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要求其加班,一般情况下不应安排上夜班。有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减轻其劳动强度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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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1: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过相关规定,不过忽然想到,传染病科的医务人员哺乳期会不会调到普通病区工作呢?另外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哺乳期又是怎么办的呢?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在传染病区工作符合这个条件吗,也请大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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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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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1: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楼主的问题,可能女工委员会更应该关心。目前找不到针对性这么细的相关文件,找得到的相关文件可能为12楼xuxin 老师所表述的,
13楼草原星空所倡导的讨论很有意义,实际工作中各家医院又是具体如何做的呢?请大家各抒己见啊!
目前笔者所在的医院也没有推出像楼主提出的调换工作的照顾措施,只有在工作中严格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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