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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卫生部——东港丙肝事件属“重大群体性医院感染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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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婉若秋水 发表于 2013-2-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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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认定的是一起重大群体性医院感染“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亦涉嫌渎职犯罪。
...
这样南北呼应的丙肝事件,安徽淮南新华医院透析丙肝+辽宁东港医保门诊部共用针具丙肝事件一起出炉,堪称感控的一大丑闻,堪称人祸丙肝。
我们应该做哪些深层的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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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1: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此次检查不留死角,更希望能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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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1: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控制是医院的大事,希望医院领导能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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