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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接触放射性药物的医疗废物应放在什么颜色的容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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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色:感染性废物;

  黑色:病理性废物;

  蓝色:损伤性废物;

  紫色:药物性废物;

  黄色:化学性废物。
这份文件好像是老的吧,这里面好像感染性废物是放入红色容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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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 jiesi 的帖子[/h1]


放在什么颜色的包装中并不重要,关键是处理的安全,标示醒目!: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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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3 楚楚 的帖子[/h1]


我的观点与你一样,以2004年要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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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shh1975 于 2007-10-15 20:5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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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给说一下是哪个规定这样说的吗?我一直没有查到!
好的,待我找到文件依据,立即传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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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有时效性。五颜六色的袋子已经很久不用了。
现在的医疗废弃物已经统一使用黄色包装物了。
是否上海与外地的要求是不同的?:f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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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h1]医院病区处置室(医疗废物收集柜)[/h1]


本想将医院病区处置室的医疗废物收集柜图片发给大家,可是附件大小超过论坛限制(已经压缩),无法发出。

[ 本帖最后由 苏州 于 2007-10-16 15: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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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h1]参与讨论[/h1]


我认为医疗废物颜色太多不合适,以前我院根据上级要求医疗废物有红、黄、蓝、白四种,再加生活垃圾黑色,不要说临床医护人员经常要搞错,就是我们去检查,也经常感到头晕,我赞成医疗废物只用一种颜色:黄色,至于放射性医疗废物,我院是这么做的:损伤性废物放锐器盒中,其他放黄色医疗废物袋,袋外贴好标签,放入黑色放射性医疗废物桶中,旋紧桶盖,然后回收,置放射性医疗废物储藏室,存放1~2年,由环保局环境辐射监督站统一回收处理,回收单据保存3年,但放射性医疗废物储藏室是独立的,使用前需要有关部门做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监测,合格才能使用,门外有“当心电离辐射”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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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h1]接触放射性药物的医疗废物应放在什么颜色的容器里?[/h1]


国家相关医疗废物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只能有2种颜色的包装袋,黑色为生活垃圾,黄色为医疗废物。但在黄色包装袋外需标明医疗废物五类中的那一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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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7/07/16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步\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第十一条 放射 性废物和废放射 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输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
第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 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罐贮存; 五、产生放射性废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第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 一、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密封,不破漏; 二、含放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三、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10mrem/h),每袋体积不正如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 。
第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六、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a <0.04Bq/cm2; B<0.4Bq/cm2; 七、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全见,可送废物库代管,用时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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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七条 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 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司)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9Ci /L )。
第九条 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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