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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0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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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1
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现状,我委组织制定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局主页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doc
(一)安全注射
1.进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时应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严禁在非清洁区域进行注射准备等工作。
2.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3.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6.药品保存应遵循厂家的建议,不得保存在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区域,疑有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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