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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由于业务的发展将检验科一分为二,现在微生物检验室和免疫室分别在医院内的二处,原先在检验科内有一台用于病原体标本等消毒的灭菌器,可以将检验科的废弃物全部消毒后交医院废弃物暂存室统一由国家回收处理。现在分二处,有一处的血标本要送到另一处去消毒。现想请教各位老师几个问题:
1、一处的标本送到另一处去消毒在院内要经过一条200米左右的外走廊,可以吗?
2、如何理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中的就地。可以理解为院内吗?还是检验科内?
3、如果一定是指检验科内,由于我院新辟的检验科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安装一台消毒的灭菌器,可不可以将需要消毒的废弃物放在一个密闭防漏的容器内在送到另一处去消毒?
谢谢各位老师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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