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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4: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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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Ⅰ类环境 洁净手术部:空气平均菌落数(cfu/皿),符合GB 50333 要求,500CFU/m3;其他洁净场所:空气平均菌落数≤4.0(30min);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5.0cfu/cm2。
Ⅱ类环境:非洁净手术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空气平均菌落数(cfu/皿):≤4.0(15min);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5.0cfu/cm2。
Ⅲ类环境:母婴同室、消毒供应室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空气平均菌落数(cfu/皿):≤4.0(5min);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10.0cfu/cm2。
Ⅳ类环境: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空气平均菌落数(cfu/皿):≤4.0(5min);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10.0cfu/cm2。
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 5cfu/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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