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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字号的消毒剂是否需要院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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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药准字号的消毒剂,如过氧化氢、碘酊等,如果根据法律界定的话,这类消毒剂属于药物,由药监局管理。
2.如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药准字号的消毒剂肯定不符合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没有安全评价报告。
3.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的条款,院感部门没有得到对此类药字号消毒剂审核的授权。




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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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字号的消毒剂我们是药剂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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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药字号的消毒剂应该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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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leu 于 2016-2-23 16:33 编辑

个人觉得,《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消毒药械”是从功能或作用上提出的概念,对其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产品而带来的相关感染隐患,应当不单单指卫生部门管理的消毒剂或消毒器械,还应包括药监部门管理的用作消毒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如酒精棉球、消毒湿巾。不知您提到的过氧化氢、碘酊等作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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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药剂科管理,我想证件齐全,符合要求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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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龙女13802 发表于 2016-2-23 16:37
我院药剂科管理,我想证件齐全,符合要求应该可以。
您所说的“证件齐全”是指的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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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leu 发表于 2016-2-23 16:26
个人觉得,《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消毒药械”是从功能或作用上提出的概念,对其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 ...
从探讨的角度来说,我同意您的意见。但问题是药字号的和消字号的消毒剂分属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以消字号的消毒剂要求的话,那药字号的消毒剂恐怕无一符合要求,但药典中又将某些消毒剂归于药品,所以,不能说药字号的消毒剂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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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药剂科管理,和院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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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理:“药”字号不归院感管,但是,临床往往有拿这些“药”准字产品当“消”毒产品来用。这才是我们纠结的地方。
不管也说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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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6-2-23 16:50
从探讨的角度来说,我同意您的意见。但问题是药字号的和消字号的消毒剂分属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以消字号的 ...
    我觉得啊,国家不同部门间的职责划分改变的比较频繁,尤其是药监与卫生,但是不能因此影响医院自身的管理,对于法规规章的要求当然要执行,但是条文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医院就可以自己决定哪种管理模式。
    消毒产品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它指纳入原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一是这个目录还没有改,但是国家已经将目录内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划为医疗器械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也要求院感科对其产品证明进行审核;二是一些“消毒剂”(包括载体类“消毒剂”)按照药或药械管理,不在目录内,可否称他们为消毒剂还待商榷;三是一些如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离子灭菌器的产品,同属消毒器械和医疗器械,卫生和药监都在管理,院感科是否只对其消毒器械的属性进行审核呢。
    归根结底,规章不明确,医院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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