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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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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感控雏鹰 于 2016-12-10 08:27 编辑
这个问题之前一直也讨论过,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工作上存在衔接不到位就以取消该职责为退路哦,不知道贵院贵市是什么情况,我们市质控中心在督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时院感科基本都对各自医院的消毒药械开展索证管理的。
其实只要是沟通到位,真的很简单,消毒药械包括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其中卫生用品仅需要生产企业卫生学科证即可,对消毒剂主要做好和采购部门(药学部)的沟通,新进消毒剂招标无院感审核的一律无法进入采购环节,消毒器械做好和设备处的沟通,原则上一直,在招标时就已将感控的证件要求罗列情况,投标时必须附带证件齐全,否则视为不合格标书,我们单位做了好多年了,一直都开展的不错,每季度对库房消毒产品进行督查,看是否有新产品及使用情况。感控要求的证件厂家也必须在通过招标后1星期内送至院感科备案,我们从不寄希望药学部、设备处保存好感控的证件。
补充:关于消毒产品索证管理具体索取哪些
概念:消毒产品是指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大家往往只关注了消毒剂的管理,而忽略了对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索证管理。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管理过程:2002版《消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消毒剂、消毒器械需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批件,方可上市。到2009年,国家卫生部印发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但仅适用于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 75%单方乙醇消毒液、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8类产品。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印发了新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与2009版相比,其要求将新消毒产品以外的所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作为企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对象(评价对象主体明显增加)。
证件内容: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包含: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关于备案凭证,国家卫计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中明确要求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哦。所以,我们仅需要索取完整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即可,记住,是完整版。
注意事项:第一类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长期有效,且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全国有效哦。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2014版《评价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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