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安净牌消毒柜是消毒柜还是灭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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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净消毒柜不能用作灭菌,也不能用作灭菌物品的保存。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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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h1]消毒柜[/h1]


我医院购买了老肯的戊二醛消毒柜,当时材料上他故意印成灭菌柜,用于手术室某些物品的灭菌.我们发现后,将此设备退回公司了.坚决不可以在手术室使用,包括无菌物品的保存.武汉安静的产品和它是一样的.大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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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arissa 于 2007-6-22 12:0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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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医院购买了老肯的戊二醛消毒柜,当时材料上他故意印成灭菌柜,用于手术室某些物品的灭菌.我们发现后,将此设备退回公司了.坚决不可以在手术室使用,包括无菌物品的保存.武汉安静的产品和它是一样的.大家要注意!
公司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另外,有些公司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究竟做什么用自己都不清楚。院感科的同志买设备得多留几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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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3 xxxxxx666666 的帖子[/h1]


厂家经常玩文字游戏,什么“杀菌柜”,把院感的同志当外行,杀菌≠灭菌,听X版主的多留几个心眼,肯定没错!几天前有一个厂家居然敢跟我提什么戊二醛灭菌柜,几句话就把他搞得张口结舌!笑死我啦!: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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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楚好样的!为你骄傲!: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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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戊二醛上作的文字游戏比较多,人们都知道它是灭菌剂,但是不知道他它用于灭菌是需要条件的,厂家往往偷换概念,宣传他的产品,正如楚版所说,消毒不等于灭菌!
大家应该鄙视和抵制无良且欺骗医院的厂家!
咱们是不是应该设一个产品黑名单板块,打击无良厂家?(当然得先考虑后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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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6 xxxxxx666666 的帖子[/h1]


好主意!把各地监督局检查出来的问题产品在此公布,给大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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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h1]回复 #17 无极紫晶 的帖子[/h1]


冷静!冷静!:funk: :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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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h1]公布、曝光、打击、抵制[/h1]


黑心厂家
黑心产品
各地药监局通报的问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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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2: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h1]转载一起密切相关的案子。大家应该学会明察秋毫![/h1]


一起生产经营无批件消毒器械案的案例分析
加入时间:2006-9-27 (点击次数: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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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5月中旬,省卫生厅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对某市某医院手术室中使用的消毒柜进行了卫生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采用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生产的KS-GX?188型臭氧?紫外线消毒柜对腹腔镜、手术钳等手术器材进行消毒。该消毒柜中设有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消毒柜后设有加液口,消毒柜上的指示灯显示消毒柜内已加注有戊二醛消毒液,手术室内备有戊二醛消毒液,同时该消毒柜的使用说明书上也明确地注明了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的使用方法。
经核查,KS-GX?188型臭氧?紫外线消毒柜取得的《国产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核准的主要成分(机理)为“利用臭氧和紫外线的杀菌作用原理,对物品进行消毒”,该消毒柜的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显然已超出了许可批件中所核准的主要成分(机理)的内容。5月底,我省卫生厅“以生产经营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器械”为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15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4000元罚款。成都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停止了该型号消毒柜在我省的销售,并自觉按期缴纳了行政罚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省卫生厅及时将此案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了举报人。该医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很快自觉停止了该型号消毒柜的使用。该案自此结案。
[作者评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无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器械案。纵观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笔者就如何在办案中更好地体现规范严谨,求真务实,作如下探讨。
1、  违法事实认定
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生产经营的KS-GX?188型臭氧?紫外线消毒柜于2003年5月21日取得了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产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消准字(2003)第0099号,而我省卫生厅对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器械”,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KS-GX?188型臭氧?紫外线消毒柜的《国产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内容中清楚表明该消毒柜的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显然已超出了许可批件中所核准的主要成分(机理)的内容。根据《消毒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凡涉及产品卫生安全和功能内容的变更,应按新产品重新申报”的规定,该型号消毒柜显属新产品而应该重新向卫生部申报。事实上成都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也承认该公司于2004年上半年起就一直在向卫生部报批,但至今并没有批下来。某省卫生厅以“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器械”作为违法事实处罚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笔者认为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应无异议。
2、  处罚对象  
笔者认为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生产经营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器械,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该受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我省卫生厅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没有违背行政“属地管辖”原则。笔者认为本案查办过程中值得商榷的是,我省卫生厅在对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该将此案处理情况通报给该公司生产所在地的四川省卫生厅,乃至国家卫生部,以利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能得到较彻底而全面的纠正。
作为本案的另外一个当事人??某市某医院,在本案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应属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某市某医院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手术器械,应属一种经营消毒产品行为。医院在采购消毒柜时,虽然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索取了该型号消毒柜的卫生许可许可批件复印件并存档,但并未就该型号消毒柜实际的消毒机理与卫生许可许可批件所核准内容是否一致进行仔细核对,造成客观上使用的设有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的消毒柜属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器械,导致手术器械消毒效果上存在很大隐患。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医院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立法的精神,也只有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才能从法律的意义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只有对医院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才能更好地促使医院既在采购消毒产品时自觉做到索取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又能促使医院仔细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中的内容,全面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
[点评]
1、违法事实:事实一,利用卫生部批准“利用臭氧和紫外线的杀菌作用原理,对物品进行消毒”的消毒方法,擅自变更为采用戊二醛熏蒸消毒的模式。事实二,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该型号消毒柜,已经在某医院手术室用于对该院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腹腔镜、手术钳等手术器材进行消毒。因此,以生产销售“未取得有效为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 危害后果:该型号消毒柜采用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技术含量较高,技术要领很难掌握。成都某电器设备公司已申报一年多,因技术质量不成熟而一直未通过专家评审。这样的消毒设备用于直接接触人体解剖层面的医疗器械消毒既是一种卫生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对患者和医疗单位极不不负责任的做法,一旦发生因消毒不严而导致医源性感染甚至疾病的传播等现象,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
3、违法性质、情节:成都该电器设备公司在明知产品采用戊二醛熏蒸消毒模式未卫生部批准的情况下,冒用已取得的批准文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质和欺骗行为,具有无视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
来源: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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