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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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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从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序上来说,应该执行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4 “治疗用水 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 0572要求。理由是: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执行国家标准。其次,部颁2010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发布已经3年多了,医学科学是不断发展的,或许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专家们在国标里血透相关用水的标准进行了修订(个人猜测而已),就像部颁2010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十、感染控制监测(一)透析治疗室物体表面和空气监测 每月对透析治疗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而卫生部《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8.2.1监测频度 医院应对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8.1监测部门已经把血液透析中心(室)列入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二者也是不相同的,现在一般也就执行后者了。
但是,如果从专业角度来考虑,应该还是执行部颁2010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你可以通过编委会成员看出,编写这个操作规程是在国家卫生部领导下,由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组织专家编写的,专家都是我们国家肾脏病学的顶级专家,还有2个院士,专业性更强。
因为我们国家目前还是行政法规大于行业管理标准,即使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只能执行卫计委的国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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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分析透彻!
发表于 2013-10-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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