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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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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的很有代表性,我的观点如下:
1、拟出台不等于出台,不具备任何效力。
2、即使出台了,也不能完全执行。举个例子,现在大家用的戊二醛,标准规范里也都说了具体的使用方法,但前提是他是合格产品,在规定浓度内使用。如果一个戊二醛产品没有取得相应证明(批件)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我们是不能盲目使用的。3-5分钟的出现始于那个酸化水企业一起制定的酸化水设备生产标准(国标),但是,标准代表着企业要按照这个标准生产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产品!标准可以订的不找边际,企业生产的产品也不一定能够完全达到标准!!!!所以这是一个伪概念!酸化水企业照着这个标准生产出来的设备,能不能达到高水平消毒,能不能在3-5分钟达到,必须经过权威第三方部门检测才能认可。以前是卫生部批件,现在是安全评价报告。否则,企业自说自话,能有多少可信度呢?
3、所以,即便是新出台的规范写了3-5分钟,也不能真的3-5分钟,必须产品检测报告上说这个厂家的产品3-5分钟这个程序经过检测确实能达到高效消毒水平,才能真的使用3-5分钟程序,否则,仍然是错误的,违规的。而且违规在医院,厂家不承担任何责任!道理和使用戊二醛的时候医院使用不合格戊二醛产生问题是一样的。比如某医院使用戊二醛浸泡消毒,按照规范要求的时间,但是戊二醛本身就有问题达不到标准要求,出了问题,谁的责任呢?医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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