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6-12 15: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产妇胎盘处置告知知情同意书》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第( )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备注:1、家属签字必须出具产妇授权委托书;
2、本文书由医疗机构随病历保管。
附: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