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如此的“砖家”检查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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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要求,集中处置的无需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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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解释是对的,只要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执行就好。不要伤心,对的就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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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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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遇到过这种问题,拿出规范给他们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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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3-9-1 16:09 编辑

有相关规定的,集中处置的无需毁形,没有集中处置的地方要毁形并消毒后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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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医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气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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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砖家真是砖到家了,千万别是搞院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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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真的是刚搬完砖头就到你医院检查吧!呵呵,开玩笑一下,这个观点都已经不需要讨论了,规范上都很明确了吧!还是好好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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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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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场拿出相关法律法规给检查者看,原则问题应坚持,不是情面不情面的事,让检查者下次先熟知相关性要求再指导,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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