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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2 1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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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回复 #16 缭绕 的帖子[/h1]
关于毁形的问题,请大家认真领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消毒或毁形的是:没有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这是两个前置条件哦!一是无 能力;二是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所以,有集中处置能力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垃圾的处置上,不必进行消毒以及毁形嘛!!!
况且,消毒以及毁形,会无形增加消毒成本;增加二次污染的几率;增大职业损害的机会。所以,我个人是不太赞赏这种脱了裤子打屁的做法,觉得是多此一举嘛!!!
一家之言,可以商榷!!!
[ 本帖最后由 一枝梅 于 2007-7-25 10: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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