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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8: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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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对职业暴露记录有要求:
10 记录的保存、管理和转移
10.1 职业接触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为每个发生职业接触的劳动者建立和保存准确的职业接触记录。
10.1.1 职业接触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接触方式、发生经过、接触后的紧急处理、接触源评估、接触者的免疫水平、接触后的预防性措施、接触后随访以及对是否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结论等,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登记表见附录F。
10.1.2 职业接触记录应当按要求永久保存。职业接触记录的信息应为受伤害的劳动者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
10.2 医学记录
10.2.1 医学记录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卡或记录;所有检查结果,包括检验和随访结果;专业机构提供的职业接触书面评估报告。
10.2.2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医学记录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医学记录应按有关规定永久保管。
10.3 培训记录
10.3.1 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如下信息:培训日期;培训内容或者培训小结;培训者姓名和资质;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的姓名和工作岗位。
10.3.2 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10.4 记录管理
10.4.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要求保存所有记录。
10.4.2 劳动者培训记录应当按要求提供给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10.4.3 劳动者医学记录应当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者本人、任何经劳动者知情同意的其他人。
10.5 记录转移
10.5.1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记录转移要求。
10.5.2 如果用人单位停业,并且没有继任者接受和保留医学记录,用人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医学记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其医学记录妥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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