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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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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结构
B.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B.2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包括: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项目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B.3加强材料和设备管理包括: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所采用的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不得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B.4加强作业场所管理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浴间;高毒作业应设置更衣室;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放专用间。B.5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包括: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提出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6对劳动者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B.7加强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帐;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B.8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就业中、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安排职业禁忌证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禁止使用童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B.9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包括: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10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就业前、就业中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和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B.11加强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包括: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B.12加强群众监督包括:建立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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