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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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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每题1分,共1x20=20分)
1. 压力蒸汽灭菌器更换真空泵、与腔体相连的阀门、大型供气管道、控制系统等属于大修的范畴。(√ )
2. 质量监测工作应该由专人负责。( √ )
3. 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年对灭菌程序的温度、压力和时间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压力表和安全阀。(√ )
4. 除日常清洗质量监测外,还应定期抽查。每月抽查3~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记录监测结果。(√ )
5. 清洗消毒器主要是代替手工清洗的,只要能运转就没必要对其物理参数等运行指标进行监测。( x)
6. 根据消毒剂的种类特点,仅定期监测消毒剂的浓度即可。( x )
7.只要生物监测合格,灭菌物品就可以发放。(x )
8.生物监测不合格时,经过原因分析并改进措施,生物监测一次合格后,灭菌器就可以使用了。( x)
9.植入物的灭菌应每批次进行生物监测。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 )
10. 按照灭菌装载物品的种类,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PCD进行灭菌效果的监测。比如,管腔类器械灭菌可选用管腔PCD。(√ )
11.应每年用检测仪监测灭菌器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参数,检测仪探头放置于最难灭菌部位。(√ )
12. 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必放置包外化学指示物。(√ )
13.采用快速程序灭菌时,直接将一片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待灭菌物品旁边进行化学监测。(√ )
14. 生物监测应至少每周监测一次。采用新的包装材料和方法进行灭菌时应进行生物监测。(√ )
15. 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没有标准生物监测包,应制作生物测试。测试时灭菌器应处于空载状态。( x )
16.采用快速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支生物指示物,置于空载的灭菌器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规定条件下培养,观察结果。(√ )
17.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一般不必进行B-D测试。若进行B-D测试,必须在空载条件下进行。( √ )
18.干热灭菌进行化学监测时,每一灭菌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每一灭菌包内应使用包内化学指示物;对于未打包的物品,应使用一个
或者多个包内化学指示物,放在待灭菌物品附近进行监测。(√ )
19. 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时,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每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 )
20.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时,生物监测应每月监测一次。( x )
二、填空(每空2分,共2x50=100分)
1. (灭菌过程验证 )是对灭菌过程具有特定抗力的装置,用于评价灭菌过程的有效性,缩写为PCD。
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是指:专门用于处理(立即要使用 )物品的压力蒸汽灭菌过程。
3. 清洗质量的日常监测在( 检查包装 )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 带光源放大镜的 )检查。
4. 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 关节、齿牙处 )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 锈斑 )。
5. 湿热消毒应监测、记录每次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或A0值。温度90℃,时间5min;温度93℃,时间2.5min,也就是A0值( 3000 ),适用于(消毒后直接使用 )的器械消毒。温度90℃,时间1min,也就是A0值( 600 ),适用于( 消毒后继续灭菌 )处理的器械。
6. 消毒后直接使用物品应( 每季度 )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监测结果应符合GB( 15982 )的要求。每次检测3件〜5件( 有代表性的物品)。
7. (物理 )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8. ( 包外的 )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 包内)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和( 湿包 )不得使用。
9.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尽快召回( 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 )所有尚未使用的灭菌物品,重新处理。
10. 使用( 特定的灭菌程序 )灭菌时,应使用相应的指示物进行监测。
11. 灭菌外来医疗器械、植入物、(硬质容器 )、超大超重包,应遵循厂家提供的灭菌参数,首次灭菌时对( 灭菌参数 )和( 有效性 )进行测试,并进行( 湿包 )检查。
12. 物理检测非常重要,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温度波动范围在+ 3°C内,时间满足(最低灭菌时间 )的要求,同时应记录所有( 临界点 )的时间、温度与压力值,结果应符合灭菌的要求。
13. 灭菌包包外应有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 最难灭菌)的部位。
14. 紧急情况灭菌( 植入物 )时,使用含第5类化学指示物的生物PCD进行监测,化学指示物合格可( 提前放行 ),生物监测的结果应及时( 通报使用部门 )。
15. 预真空( 包括脉动真空 )压力蒸汽灭菌器应( 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测试,B-D测试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此类灭菌器 “大修”后应进行( 连续三次 ) B-D测试,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16. “大修”后的灭菌器应进行监测。物理监测、化学监测通过后,生物监测应(空载连续监测三次);小型灭菌器的生物监测要( 满载连续监测三次 )。全部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17. 干热灭菌( 每批次 )应进行物理监测,监测方法包括记录温度与持续时间。干热灭菌的生物监测要每周监测一次。“大修”后的干热灭菌器,要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重复三次连续)生物监测,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18. 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每次灭菌应进行物理监测,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时间和(相对湿度 )等灭菌参数。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 最难灭菌的位置 )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生物监测。
19.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时,物理监测要做到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记录每个灭菌周期的临界参数,如:(舱内压 )、温度、( 等离子体电源输出功率 )和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也可对过氧化氢浓度进行监测。每天使用时应至少进行一次灭菌循环的( 生物监测 )。
20. 质量控制与可追溯性要求:应记录灭菌器每次运行情况,包括灭菌日期、灭菌器(编号 )、批次号、装载的主要物品、灭菌程序号、主要运行参数、( 操作员签名或员工工号) ,及灭菌质量的监测结果等,并存档。
21. 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 ≥6个 )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留期应( ≥3年 )。
22. 灭菌包外应有标识,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检查打包者姓名或代号、灭菌器编号、批次号、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等;( 使用者 )应检查并确认包内化学指示物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方可使用。
23. 应建立灭菌物品召回制度。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通知使用部门( 停止使用 ),并召回( 上次监测合格以来尚未使用 )的所有灭菌物品。同时应书面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说明召回的原因。管理部门应通知使用部门对已使用该期间无菌物品的患者进行密切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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