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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2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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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2.1 库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1.1 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1.2 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2.1.3 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1.4 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2.1.5 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
2.1.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2.1.7 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1.8 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录A。
2.2 专用暂时贮存柜(箱)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2.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2.2 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盛放在周转箱内后,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应按照GB15562.2和附录A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2.2.3 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也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渗漏。
2.3 卫生要求
2.3.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2.3.2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2.4 暂时贮存时间
2.4.1 应防止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库房和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F·B散发恶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2.4.2 确实不能做到日产日清,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时,应将医疗废物低温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5 管理制度
2.5.1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2.5.2 医疗卫生机构的暂时贮存库房和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存放地,应当接受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用于待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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