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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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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中损伤性废物
包括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我感觉二个文件关于玻璃安瓿的规定是矛盾的,同时如果不按照医疗垃圾处理,那我们就按照生活垃圾处理了吗?
8楼老师说“供货商回收再利用,或由有资质的机构回收”,现在没有供货商来回收,连收废品的都不要。有资质的机构那就只有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所以还是要按医疗废物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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