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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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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苏卫医〔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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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8-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苏卫医〔2009〕6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管理,确保临床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通告(卫通〔2009〕10号)关于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三项卫生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消毒供应中心(室)是医院消毒灭菌系统中的核心部门,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科室,也是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医院感染的基础,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消毒供应工作,将消毒供应中心(室)纳入医院的总体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将消毒供应工作纳入全院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切实保障临床医疗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理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垂直管理体系内的护士长负责制,使其在院长或护理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护理部要全面负责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业务指导工作,总务、设备科等部门负责在设备、安装、维修、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保证,切实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消毒供应中心(室)护士长须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备一定管理经验者,择优任用。
三、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医院新建或改建消毒供应中心(室)时,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新建或改建消毒供应中心(室)不得建在地下或半地下,应接近手术室和住院部之间,避开垃圾处理场、食堂、洗衣房等处,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
四、进一步加强集中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对全院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统一由消毒供应中心(室)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保证清洗、消毒灭菌质量,做到资源共享,规范管理,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凡新建或改建的消毒供应中心(室),必须取消手术室自行清洗、包装、灭菌物品,取消科室自备包,从硬件和软件上实现消毒供应的集中化管理;其他硬件上暂无条件集中管理者,医院护理及感染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科室自备物品的检查力度,督促并协助消毒供应中心(室)严格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消毒灭菌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工作,督促相关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和卫生部颁布的三个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和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和三个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等规范标准,使消毒供应中心(室)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和遵守物品清洗、消毒、包装、灭菌、监测等操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消毒供应各环节管理的相应职责,承担应有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管理、清洗消毒灭菌操作、效果监测的各项措施,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内部质量控制,实现消毒供应管理各环节的无缝衔接。要合理布局建筑,优化工作流程,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要加强清洗消毒及灭菌监测工作,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及时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重视医务人员手卫生与自我防护。要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防止院内外环境污染。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规范建制与管理,尤其要加大对二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护理和感染管理,把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总结本次全省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地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始终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加强基础管理、控制和预防医院感染作为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
八、积极探索社会化供应模式。二级以上医院要逐步探索建立消毒供应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质量追溯制度,科学控制成本,做到低耗高效;有条件的大型医院可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开展社会化服务,为邻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物品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及供应的服务,实现节约成本、资源共享。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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