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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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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老师讨论PCD的使用,就我参与WS310.1~3多次编写,我仅有两个想法;
1. 无论哪种形式的PCD,都不是一个产品,而应该是一整个系列对灭菌监测的放行标准。如果仅就一个产品(如有些老师提到的G公司等),那是否应该仍是一个制度,一整套的放行标准。我国实施WS310.3中的放行制度已近20年,在美国已经是很成熟的体系,所以BD放行灭菌器的使用、包外指示物(斑马胶带或指示物/卡)放行CSSD的灭菌物品、包内指示物放行临床的使用、而生物PCD放行所有的监测。反之则须根据WS310.3的处理办法处理(检查、重新灭菌或是招回)。
所谓的管腔PCD能否替代BD包,这两者间是须要很多的验证,目前国内所有的标准也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果万一出现问题,是由厂商负责还是医院承担责任??何况所使用的管腔适用于哪种验证(短的做为BD,中等的是一般灭菌包,最长的多为验证管腔包/大型灭菌盒),应该在产品上注明使用范围,这也是在几次定稿会中CDC张主任等一致的看法。如果厂家不说明,用2200mm的管腔验证BD,那又合理吗??何况管腔PCD这个工具,本身凭借仅是ISO的标准,而根据我国FDA的标准要求,这些灭菌用物品难到不需要批件的吗??
2. WS310.3 2009为强制标准,也就是我们CSSD的操作的硬指标,只可以把标准提高,但不是更改吧,建议仔细阅读WS310三个标准,已经对灭菌监测有非常仔细的操作要求。
BD、包外、包内与生物指示物等等外,还要使用管腔PCD,那是把标准提高,但基本的仍不能废除吧。
以上个人浅见,或许应该回顾三年前论坛的会议主题;过程监控比结果监控重要。清洗、包装与灭菌的任何一步都是过程中的一部,也都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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