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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0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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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院制定的产科胎盘制度条例。
1、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2、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产妇分娩胎盘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置意见。
3、根据《产妇分娩胎盘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置意见,如产妇自愿放弃本人胎盘,愿意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置,科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4、如自愿放弃本人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由责任护士与卫生员进行交接,当面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放入医疗废物袋内,由责任护士进行扎口、称重并注明科室、时间、数量及重量,交接完毕后在医疗废物出科登记本上双签字,再由卫生员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间与暂存间管理人员再次核对数量及重量,并进行登记、双签字。
5、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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