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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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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临海听潮 于 2017-6-16 17:03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找到了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出处,但没找到多重耐药菌病人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的有关文件?谁能提供?
[h2]点评[/h2]
静雨轩
多耐的生活垃圾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有的医院执行的是按医疗废物处理,是因为把多耐按照传染病的原则来管理,才作为医疗垃圾的。
发表于 2017-6-1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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