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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09: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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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肿瘤专科医院,根据护理部的要求,综合上述法规要求,处理如下参考:
1、产生地准备贴有“毒性标识【注:是园黑白骷髅头,不是黄黑三环生物安全标识哦!】”的带盖医疗废物桶,套黄色袋日常单独收集。参见1,2,5
2、每日单独扎口密封,合并到“感染性废物”黄色袋内,做感染性废物一并处置。参见1,3,4
3、含有抗肿瘤药物的输液组,输液后的输液瓶仍按生活垃圾处理。
注:“药物性废物”的特征是“过期失效污染的药物”,不是指药物空瓶。即使有少量的污染失效药物产生,做为“药物性废物”,法规允许与“感染性药物”类别合并处置。因此不是,也不必单独做为“药物性废物”分类处置。
1、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讨论稿》医疗废物管理项目组(2010年10月06日版)7.批量报废的药品均由药剂部门集中回收;少量的药品和在药物管理和药物制备的过程中污染的材料,如注射器,针头,仪表,药瓶,包装可放入感染性废物中收集。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所以,加化疗药物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1、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讨论稿》医疗废物管理项目组(2010年10月06日版)7.批量报废的药品均由药剂部门集中回收;少量的药品和在药物管理和药物制备的过程中污染的材料,如注射器,针头,仪表,药瓶,包装可放入感染性废物中收集。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5、卫计委WS/T 433-2013 《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2014.05.01执行:8.2.5 所有抗肿瘤药物污染物品应丢弃在有毒性物品标识的容器中。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以上是我收集论坛的一些资料,有按生活垃圾处理的,有按药物性处理的,但是个人偏向于按药物性处置,本院自己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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