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5-15 17: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澄凤 发表于 2012-6-20 17:53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也就是2002年版本是强制性标准,而2012年版本是推荐性标准?但是标准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即可以看成是法 ... 推荐性标准又称自愿标准,其效力来自于自愿遵守,违反这类标准不负担法律与经济责任。而2002版实际上也不是标准,它属于卫生部文件,根据现行规定,其效力也是有问题的,但是由于各地执行多年,规范性文件中多有引用,且其下发通知中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监督”的用语,因此一般认为其效力等于强制性标准。
由于二者不在同一法律位阶上,因此不适用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再进一步说,2009年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同样是推荐性标准,但如果强制性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予以引用,则引用内容视为强制性标准。因此,如果2012版规范能够被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所引用,其效力也变为强制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