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讨论:我新制定的《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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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老师多提宝贵意见








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doc



2012-9-26 09:5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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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谢谢!妇儿科正需要这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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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妇产科以前也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没这么具体,可以补充借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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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新人,下载收藏了,学习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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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非常好资料,下载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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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讨论,我就将此贴出来,让大家看是否有不同的意见!谢谢碧螺春!

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  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辨别真伪)、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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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老师,为什么我下载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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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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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这是贵院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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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谢谢!妇儿科正需要这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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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2-9-2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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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这是贵院的规定吗?
这是根据新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试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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