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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9 1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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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0-8-20 15:20 编辑
针对植入物和植入性器械,大家讨论的很认真,很热烈,我也反复查找了相关资料,实际上,植入物和植入性器械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同一类的东西,植入物是泛指,即植入人体的物体,包括多方面的材料,实际上也就是能够植入人体的各种医疗器械,我看到《医疗设备信息》这个杂志中一篇文章“医院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准入管理”这样定义:植入性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将器械全部或者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O天以上。植入性器械主要有介入器材一血管内导管;植入材料一骨板、骨钉、骨针、脊柱内固定器等;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血管支架、食道支架等。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解释就能解决大家的疑问。我原来个人对植入性器械的解释只对了一半,那就是植入性器械中的钢板、螺丝钉等虽然属于植入性器械,但是不属于那些帮助植入性器械植入人体的手术器械,那些帮助植入性器械(也就是植入物)的手术器械根本就不应该称为植入性器械。所以个人认为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应该要更正的就是:植入物(也可称植入性器械)应该每批次做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知这样的说法如何?!欢迎大家讨论。说的不对也没关系,理越辩越明,目的就是方便大家按规范操作。如果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不写“植入物及植入性器械.....”大家在这里的讨论就不会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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