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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0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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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院感染监测规范”中:
4.3.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a)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b)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c)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两者不矛盾,应按照《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进行上报。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是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的,可以比《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更高一些。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是以卫生部医政司发的,是对部令的具体执行要求,相当于下级对上级命令的执行规范。举例子讲,院长要下午三点开会,通知你的是院办,告诉你两点半到场,你通知你们科里的人说两点开会准时入场。也就是说下级规章可以比上级要求严一些但是不能低于上级规章,还是上面的例子,院办通知3点半,你在通知4点,呵呵,黄花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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