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原卫生部关于医疗废物的几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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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老师辛苦了!谢谢!主要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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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整理,学习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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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10号楼同样的困惑,不知实际中该按哪个板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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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整理分享!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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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这是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内容摘录,可是怎么又有“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按照哪一个执行呢,有专家来检查指导也是要求安瓿放锐器盒的,是否被污染都要放。我们期待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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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4-6-19 16:18 编辑
雨后晴空 发表于 2014-6-19 16:06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
                                  ...
1、
医发[2003]2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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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后的残肢怎么处理。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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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我们是玻璃安瓿破碎了的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青霉素类安瓿按生活垃圾由专门有资质部门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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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我收集了,这些东西经常要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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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9: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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