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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08 08:55 来源:健康报
日前从全国医疗服务监管会议上获悉,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为标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业务的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血液透析管理混乱、不能满足血液透析质量安全要求的医疗机构暂停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整顿,并组织做好有关病人的相关接续治疗工作。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统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血液透析科室主任、护士长开展《规程》的专项培训工作;医疗机构作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相关科室开展《规程》的全员学习培训;要对照《规程》自查自纠,确保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疾病感染患者与非感染患者分机分区管理,加强非感染患者复用透析器、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
卫生部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感染检测和不良事件处置制度,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病人登记和病历管理制度。要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定期检验,尤其要做好首次透析患者和新转入患者的检验工作。一旦发现血液透析患者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学指标转为阳性,要立即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必要时暂时停止血液透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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