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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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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黎卫士 于 2014-2-28 21:57 编辑
紫外线灯管索证,应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
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十三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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