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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与《规范》相悖,应遵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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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省内年会期间,看到一厂家推销的产品---复合碘医用消毒棉签,其使用说明的使用方法写着“普通肌肉注射、采血、静脉输液等,取一支复合碘棉签,按规定范围消毒涂擦一遍,无需脱碘,即可穿刺或治疗”
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消毒技术规范》中“12.1.1.1.1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要求擦拭两遍,只是在作用时间上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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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循规范。

如果可能你可以就此产品做些临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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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规范的制定是前面的,产品的开发是最新的,只要产品能够通过国家的准字号,肯定是合格的,放心使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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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说明书与《规范》相悖,应遵循谁?”,觉得应该遵循说明书,规范是大方向,而说明书是具体到了某种产品的说明,所谓“说明”就是既对你说了又让你明白了的东东。记得听过一位法学教授讲课时是这么说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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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碘伏确实需要需脱碘,但复合碘是不需要脱碘,所有规范上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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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卫生部批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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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同意3#老师的观点,规范是大方向,说明书是具体的使用方法。只要不违背原则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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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复合碘医用消毒棉签,国家管理还是存在漏洞,既然用于消毒,没有卫生批件,而是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布的一个Ⅰ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希望这类产品归入消毒产品,复合碘带个棉签就归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而单独的复合碘有归卫生部管理,真是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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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国家的规范不一致时,按国家颁布的规范执行,使用说明书和国家的要求不一致,那么就说明产品存在缺陷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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