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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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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7.3 清洁与消毒
7.3.3 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3.1 应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要求配置药液,宜现用现配。
7.3.3.2 抽出的药液和配制好的静脉输注用无菌液体,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不应超过24小时。
7.3.3.3 无菌棉球、纱布的灭菌包装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7.3.3.4 湿化水、湿化瓶、呼吸机管路、呼吸机等的清洁、消毒与更换,应遵循有关标准的规定。
7.3.3.5 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使用期限不应超过7天;使用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时,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7.3.3.6 需重复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弯盘、治疗碗等,应遵循WS310.1—310.3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其他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遇污染及时清洁与消毒。
7.3.3.7 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放置清洁与无菌物品,下层放置使用后物品;治疗车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每天进行清洁与消毒,遇污染随时进行清洁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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